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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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19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崔传镇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崔传镇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20日

附件:

崔传镇先生: 194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8年11月至1994年1月任江西赣南化工厂财务科长;1995年9月至1999年 9月任上海万泰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上海万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上海豪威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12 月任上海正达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崔传镇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崔传镇先生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侯海良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侯海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翁文彪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翁文彪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章玮琴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章玮琴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章玮琴的通讯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元江路5050号

电话:021-64091112

传真:021-64091117

邮箱:zzdh@sh-original.com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李滨耀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滨耀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迪玲芳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迪玲芳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1.战略委员会:侯海良(主任委员)、张爱民、陆顺平;

2.审计委员会:戚爱华(主任委员)、侯海良、陆顺平;

3.提名委员会:陆顺平(主任委员)、翁文彪、张爱民;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爱民(主任委员)、翁文彪、戚爱华。

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附件:

侯海良先生: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1984年8月至1993年7月任职郑州电缆厂,历任技术员、工程师、电缆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8月至1995年5月任天津洲际咨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995年6月至1997年5月任上海联隆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6月创建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4年起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理事,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橡塑材料工作部副主任委员,热缩材料分会副理事长,电气装备线缆与电线电缆材料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电线电缆协会理事,上海塑料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科技企业联合会副会长,闵行区科技企业联合会会长,闵行区工商联执委。

侯海良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34.99万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侯海良先生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翁文彪先生: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1992年至1996年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1997年至2000年任壳牌石油(新加坡)化学工业生产主管;2001年12月起任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翁文彪先生为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98.09万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翁文彪先生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章玮琴女士: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师,硕士研究生。1996年5月至2003年5月任上海英宝橡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03年6月起任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6月起任上海闵行南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起更名为上海朴彦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章玮琴女士为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46万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章玮琴女士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滨耀先生:195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1968年10月至1974年10月任职于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74年11月至1981年11月就读于吉林大学和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1981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历任助研、副研究员、研究室主任、所长;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任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6月至2015年8月任中科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1月至2015年7月任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科技顾问,2002年9月至2010年6月兼职华东理工大学教授;2011年9月至今任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滨耀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滨耀先生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迪玲芳女士:197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师,硕士研究生。2000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河北保定天威保变电气有限公司成本会计;2002年11月至2005年4月任安泰(宁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5年6月起任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迪玲芳女士为本公司财务总监,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迪玲芳女士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