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7-02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营业室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二、关于增补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依照《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蓝翔先生作为公司七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提名蓝翔先生作为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任人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被提名人提名程序符合规定,提名合法有效。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也对本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决议于2017年6月5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附件:蓝翔先生简历
蓝翔,男,1972年11月出生,回族,湖南衡阳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博士。1993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国中信集团人事教育部、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12月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历任人事教育部副处级干部、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上市公司监管部央企监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等职。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挂职山东省金融办任副主任。2015年1月起担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其间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兼任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起兼任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起兼任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7-026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5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422,53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发行价格经除息结果调整为16.91元/股,发行股份数调整为不超过70,963,925股新股以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本级营业室
账 号:1202021129800069047
该账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董事会授权相关经营管理部门全权办理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上述银行、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公司将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7-027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5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5日
至2017年6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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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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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7年6月1日、6月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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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