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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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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7–072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542 债券简称:16中房私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中房02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9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文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8,894,723股 。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89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99.99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01%。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人,代表股份43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27%。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8,894,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8,894,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58,894,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58,894,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关于〈2017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58,894,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薛天天、刘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