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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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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公告编号:2017-032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9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5:00至2017年5月1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贵都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晓成先生主持。

7、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位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5,684,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5,484,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91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7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1%。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512,717,581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763,054.8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493,650.75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1%;反对1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07%;反对1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7,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1%;反对1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07%;反对1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2016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2016年度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68,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听取了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赵廷凯先生、乐超军先生、张峥先生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燕、李晶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