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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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64,50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本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05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17年5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 咨询联系人: 肖文凤 顾俊

咨询电话:021-31166512 传真电话: 021-31166513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