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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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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7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应收账款保理事项。2016年12月,你公司与上海联合证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联合”)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对“杭州绿城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7,759.50万元转让给长江联合,转让价款7,390.00万元,转让差价369.50万元。同时,公司转回此前已对该应收账款共计提的2,869.85万元坏账准备,合计确认2,500.35万元营业外收入。该笔交易产生净利润2,125.3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构成公司应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直至2017年3月30日才在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并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2、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公司2016年合计确认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021.93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构成公司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在收到补助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才进行披露,并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于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好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全面梳理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