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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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7—02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会议及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 ”)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转移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将本公司目前在部分金融机构的借款合计不超过20亿元债务转移到新泰钢铁名下,以偿还等额的新泰钢铁对本公司的经营性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为满足债务重组的需要,本公司需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详见公司2017年1月25日和2月25日的相关公告)。现将本次债务重组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过前期沟通,工商银行同意本公司与新泰钢铁进行债务转移。近日,新泰钢铁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6300万元,用于承接本公司在该行的存量融资。本公司将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26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为新泰钢铁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7—029))。

截至本公告日,新泰钢铁已通过本次债务承接的方式相应归还26300万元对本公司的经营性欠款。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7—0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会议及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 ”)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同时为满足债务重组的需要,本公司需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详见公司2017年1月25日和2月25日的相关公告)。

近日,新泰钢铁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行(“债权人”,以下简称“介休工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6300万元,用于承接本公司在该行的存量融资。同时,本公司与介休工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前述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6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7—030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二○一六年第一次会议及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约定互相就对方(均包括双方认可的对方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包括贷款、票据、信用证开证、贷款重组以及金融机构可支持的业务品种)所形成的债务以及被担保方与其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信用担保,新泰钢铁为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8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新泰钢铁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3亿元人民币,互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5年(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3月5日和2016年3月26日的相关公告)。

近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行(“债权人”,以下简称“介休工行”)签署了三份《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在该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依据其与新泰钢铁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主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20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8亿元(含本次担保)。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