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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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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创新工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3 证券简称:浙数文化编号:临2017-065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创新工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对公司2017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在相关协议签订和实施后及时公告。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 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创新工场维申(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工场”)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陶宁

4、注册资本:5,560万元

5、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2楼B-08室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创新工场系李开复博士创办的创业投资机构,首创“投资+孵化”模式,凭借专业化、国际化的特色和优势,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型创业投资机构之一。作为极具影响力的创新性创投机构,创新工场致力于中早期项目投资,作为科技创业者的摇篮,不仅帮助创业者开创出了一批具有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的产品,而且培育了众多创新人才和新一代高科技企业。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创新工场于2017年6月6日在杭州以书面方式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签订无须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公司致力于全面互联网化发展并不断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以“建设国内领先的互联网数字文化产业集团”为目标,全面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文化产业。通过聚合双方资源,以资本合作及业务和公司层面合作为双方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形式,进一步深化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扩大双方在国内、外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力。

(二)合作主要内容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共同在杭州市下城区设立投资基金,并将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办理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履行的备案等相关手续,该基金以人工智能产业作为主要投资方向。

2、基于公司旗下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平台,双方有意在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借助公司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优势,双方将共同着力于交易生态平台打造,为各自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合作伙伴增加数据流通价值,促进数据资产转化,同时通过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人工智能产品资本化交易平台,双方将致力于充分实现人工智能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最大化,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资产转化能力,助推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发展。

3、基于公司旗下富春云互联网数据中心,双方有意在定制化数据中心产品、数据增值服务私有云等专业IDC服务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双方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布局云数据中心,提供云网一流的互联网基础服务,建立基于高标准IDC基础设施建立的生态平台,为用户提供行业云、私有云等云计算服务以及大数据流通、增值服务。

4、双方有意共同推进基于空间、政策、媒体、研究院、合作基金等领域资源基础之上,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文化娱乐等方向合作推动创业孵化。

(三)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1、双方应遵循共同确立的合作原则,在业务合作、资源整合、客户共享等方面开展良好合作。

2、双方后续各项具体业务合作如需经各自审议流程批准的,双方同意在履行批准流程后,另行签订单独的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

3、合作过程中,各自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知识产权归提供方所有,且未经提供方同意,仅能用于项目研究的目的,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亦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并且,各自向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不构成向对方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五年。

上述战略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应根据业务合作情况再行协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由于本协议仅作为框架合作协议,后期具体合作事项的实施情况需进一步明确,对公司2017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全面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投资,投建布局的“四位一体大数据产业生态圈”已初具规模: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已经正式运营;“富春云”互联网数据中心、“梧桐树+”大数据产业园(创客中心)都已进入建设阶段;同步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基金总额10亿元,并已完成对部分优质项目的出资。本次合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是公司大数据产业的升级和战略延伸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合作,将有效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巩固双方战略合作,从而推动公司产业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将以另行签订的实际协议为准。公司将继续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