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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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7-03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有关派付2016年末期股息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有关公告同步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派付2016年末期股息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39)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兹提述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有关(其中包括)2016年拟派末期股息的业绩公告、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有关暂停办理本公司H股股份(「H股」)过户登记的公告以及于2017年6月9日发布的有关(其中包括)于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有关(其中包括)批准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的数额及方式宣派2016年末期股息的决议案的公告。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2016年末期股息的派付详情如下:

本公司将以现金向于各自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A股持有人(「A股股东」)及H股持有人(「H股股东」)派付2016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6元(含适用税项)(「末期股息」)。就H股而言,本公司将向于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作为H股记录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派付末期股息。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派付予A股股东的股息须以人民币支付,而应派付予H股股东的股息须以港元支付,及计算应付每股H股末期股息金额的港元等值时应使用下列公式:

每股末期股息港币值 = 每股末期股息人民币值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12日

(紧随有关决议案通过日期后的香港首个营业日)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12日(即紧随宣派末期股息的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的首个营业日)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汇率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8715元。因此,应付每股H股末期股息金额为0.0688港元(含适用税项)。

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向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前,本公司须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H股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名义登记的H股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因此,其应得股息须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欲更改其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并严格依照记录日期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境外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H股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为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为20%的国家居民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若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根据记录日期所记录的登记地址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税项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会予以受理,亦不承担责任。

为确定有权收取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将于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至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将不会办理H股登记。为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尚未登记其股份转让的H股股东须于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所有过户档连同有关股票递交至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本公司委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将把已宣派末期股息支付予该收款代理人,以供向H股股东派付。末期股息将于2017年7月20日以普通邮递寄发支票的方式予有权收取该项股息的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收件人承担。

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的投资者的末期股息分配事宜

对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预期将作为深港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来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派发至相关深港通H股股票投资者。

深港通H股投资者的末期股息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的投资者的股权记录日期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本公司将适时就有关A股股东末期股息的有关数据及其他事项发布公告。

本公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cimc.com)及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可供查阅。

承董事会命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玉群 公司秘书

香港,2017年6月12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王宏先生(董事长)、王宇航先生(副董事长)、王志贤先生及刘冲先生,执行董事麦伯良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承伟先生、潘正启先生及王桂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