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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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7-04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6,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421.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第29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5,026.80562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安排需要,维护并加强银企合作关系,2017年6月,公司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15000088696083。截止2017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的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马建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