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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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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7-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4号),公司董事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至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02亿元、5.52亿元、3.89亿元、4.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4,246万元、6,929万元、2,432万元、2,070万元。请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环境、主要产品价格、收入成本等补充说明第四季度销售净利润率较前三季度降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6年度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的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系销售毛利率下降和销售费用增加。

(1)销售毛利率下降的原因

2016年度农药行业受农产品价格走低、农药国际市场库存水平偏高等因素影响,全球农药市场需求疲弱,农药出口受阻,国内市场需求低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面对诸多不利因素,公司实施了“保量保效益”,“减价不减量”的营销战略,2016年四季度对麦草畏等除草剂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下调,影响四季度毛利额1,086万元,剔除此因素后,四季度毛利率为20.45%,与三季度22.99%毛利率基本相当。

(2)销售费用增加的原因

2016年四季度销售费用发生额为2,553.65万元,较前三季度平均值1,564.93万元增加988.72万元,主要系四季度结算的销售运费增加313.17万元以及销售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增加500.61万元所致。

2、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3亿元,比上年增长0.66%,销售费用为7,248万元,比上年增长30.78%。请结合你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销售费用增幅较大原因。

回复:

公司2016年度销售费用发生额为7,248.43万元,较上年增加1,708.83万元,增长30.78%,高于营业收入0.66%的增长率,主要原因系公司2015年5月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住宿、餐饮等业务,2015年开始筹建,2016年开始投入正式运营,导致2016年销售费用较上年增加较多。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发生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剔除上述因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因素影响外,2016年发生销售费用5,660.36万元,较上年增长4.30%,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相匹配。

3、报告期内,你公司主要子公司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均为亏损,请补充说明上述子公司业绩亏损的原因。

回复:

(1)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润慷宝公司)前身是益阳市润慷宝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主营农药制剂的生产、研发和销售,2012年2月公司通过收购其股权和认购增资,持有其55%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由于2012年公司收购长青润慷宝公司时,其经营品种主要为单一的杀虫剂产品,需要对其产品结构等进行调整,收购后公司加大了长青润慷宝公司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而新产品的开发、登记需要约3-5年的时间,且前期登记费、市场开拓费支出较大,导致长青润慷宝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随着新产品的陆续投放市场,长青润慷宝公司经营业绩逐年好转,营业收入逐年增长,经营亏损额逐年减少,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

单位:万元

(2)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原建有制剂(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和原药(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两个生产厂区,为解决公司实际存在的“一厂两址”问题,提高农药生产集约化程度和制剂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于2014年12月以自有资金和公司制剂厂区的农药实物性资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农药制剂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由于新设农药企业需经工信部定点核准,在办妥“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和“产品执行标准”三证后方可从事农药生产和销售活动。公司需办理农药“三证”过户的产品约90余个,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至2016年11月才办妥了全部产品的农药“三证”过户手续,对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生产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加之2016年受农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小年”特征较为明显,农药行业整体需求疲软,公司部分产品价格下滑,导致2016年度经营亏损。

(3)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

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主营住宿、餐饮等服务,2015年开始筹建期,2016是公司涉足酒店服务领域运营的第一年。2016年度该公司尚处于市场培育期,客房出租率偏低,加之开业当年运营费用和营销费用较大,导致2016年度经营亏损。

4、你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21亿元、18.33亿元,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2.98亿元、13.46亿元。请结合你公司销售结算模式、应收款项变化等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持续低于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5年、2016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持续低于营业收入,主要为部分客户回款是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结算,该部分票据主要用于背出转让购买原材料,该部分票据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不需要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现金流量表中反映。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5、报告期末,你公司其它应收款中,应收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201万元,款项性质为“货款转入”,账龄为3-4年,坏账计提比例为50%。请补充说明该笔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可收回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1)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贸易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31日向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预付货款300.96万元,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长青贸易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同时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并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2013)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返还长青贸易公司货款300.96万元,并自2013年9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公司将该笔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2014年度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归还长青贸易公司欠款1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尚欠款200.96万元。

(2)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经长青贸易公司申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了(2014)永中法执第1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桃花路12872.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作为偿还200.96万元欠款的保证。2016年7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续行查封上述地块的(2014)永中法执第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期限为三年。该地块所处位置的工业基准地价约为28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约为360万元,故公司判断该笔款项基本可以收回。

(3)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鉴于以上情况,基于谨慎原则,公司依据坏账准备会计政策,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200.96万元大于其账面净值100.48万元,故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其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9,486,1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000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0000元,权益登记日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闵丹、赵婷

咨询电话:0514-86424918 传真电话:0514-86421039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