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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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东情况的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26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东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资产出售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安,证券代码:600654)已自2017年6月9日起停牌,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经论证和协商,确认该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详见公司2017年6月16日披露的《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2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现将公司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1个交易日(2017年6月6日)公司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情况披露如下:

一、截至2017年6月6日,公司A股股东总数为116,136户。

二、截至2017年6月6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截至2017年6月6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27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

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2017年6月19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该文件显示中恒汇志所持有的52,413,385股公司限售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09%,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48,691,587股)及其他账户内3,721,798股(冻结日期为2017年6月6日,解冻日期2020年6月6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33,877,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1.61%,其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27,977,8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1.15%,通过国金中安消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5,89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6%。本次冻结后累计被冻结股份52,413,38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82%,占公司总股本的4.09%。

本次中恒汇志所持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系因其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安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合同纠纷案诉前财产保全引发。国金证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恒汇志在199,699,600.36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股份限售流通股中的52,413,385股予以冻结,同时将涂国身先生持有的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集合计划份额60,621,514.96份予以冻结。

二、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后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回函确认已在积极筹划其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工作,相关事项如有进展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及其影响,以及其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工作进展及其影响,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28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应

补偿股份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及2017年6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处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中安消关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盈利补偿承诺暨先行处置已冻结的2014年、2015年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中安消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20)。

鉴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司已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书面通知中恒汇志,后者需要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取得需要的批准并将股份赠送给中安消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消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中安消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2017年6月19日,公司收到中恒汇志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该文件显示中恒汇志为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48,691,587股)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公告《中安消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27)。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份赠送事宜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已发函督促中恒汇志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处理相关事宜,并将会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29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40.69万元(含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民事调解书》的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诉人”或“中安消”)因与上海金誉阿拉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阿拉丁”或“被上诉人”)存在债务纠纷,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06民初12212号],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债权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3)。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2212号],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10)。

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债权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7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上海金福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丽酒店”)、第三人上海亨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亨享”)自愿加入本案调解。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6)沪02民终9671号],现就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上诉人中安消应当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撤销对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1号第6、7层房屋的抵押登记。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第三人金福丽酒店、第三人上海亨享、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2、第三人金福丽酒店、第三人上海亨享、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应当在上述抵押登记被撤销之日起60日内办出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1号第6、7层房屋的产权证。

3、上诉人中安消、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第三人金福丽酒店、第三人上海亨享应当在办出上述房屋产权证之日起60日内共同完成产权过户至上诉人中安消名下。

4、上诉人中安消应当在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公司50%的股权转让并过户到金誉阿拉丁名下。上诉人中安消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不再享有在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处的股权权益。

5、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第三人金福丽酒店、第三人上海亨享应当在完成上述股权转让手续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中安消交付房屋及办理交接手续。

6、如果由于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第三人金福丽酒店及第三人上海亨享的原因,无法实现将房产过户到上诉人中安消名下的,上诉人中安消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实现将房产过户的,上诉人中安消有权要求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偿付利息人民币800万元,该款项应当自上诉人中安消主张之日起4个月内付清,且上诉人中安消仍旧享有被上诉人金誉阿拉丁处的50%股权。

7、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民事调解书》的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民事调解书》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