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6月18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董事9人,参加会议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70%股权最终交易价格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公司收购北京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元创业”)持有的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三元”)70%的股权。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唐山三元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详见公司2016-064、067号公告)。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唐山三元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756.46万元。唐山三元70%的股权转让最终交易价格为2,629.52万元。董事会同意授权经理层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有关协议、办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项手续等。
三元创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薛刚、常毅、闫锋、陈历俊为关联董事,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1日
北京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
持有的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767号
北京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北京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三元”)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唐山三元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唐山三元申报的经专项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7月31日,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唐山三元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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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相关当事方关注以下事项:
1.本次评估,仅就企业提供的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范围进行评估,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账外资产及负债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2. 由于委估办公楼、检测中心(三车间)、液奶车间(四车间)、奶粉车间、锅炉车间等房屋建筑物最早于1985年建成竣工,并经原唐山三鹿食品公司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间久远,唐山三元无法提供该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原始入帐凭证及支付工程款发票等相关资料,本次以据实申报面积为准参照类似房屋建筑物单方造价进行评估。
3. 唐山三元申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25,292.30㎡,除炼乳车间、乳精车间、扩建的新库房、西警卫室、奶粉车间以及2015年新建的新库房、食堂及车库等合计5,323.92㎡未办理房产证外,其他房屋建筑物均已办房产证,房产证号:唐房权证汉字第00027号;唐山三元已书面说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瑕疵。
4. 委估存货-在库低值易耗品中,空调配件账面价值55,936.00元,为空调若干配件的集合,无法区分项目明细;账面价值133,193.97元存货因现场堆放、编号、铭牌无法辨别等原因,评估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盘点,对上述评估按账面值列示;委估冀BTY999奥迪轿车及冀B989BE丰田小客车基准日至现场工作日期间已出售,本次按期后出售价格确定评估价值。
5. 委估四车间及液奶生产线目前使用状态为闲置,保养维护情况良好,仍可重新启用生产,对于闲置的资产,资产基础法按照暂时闲置仍可继续使用评估;因无明确的液奶生产计划,本次收益法未考虑闲置资产对未来的贡献,将其调整为非经营资产。
6. 委估三鹿集团商标使用权及专有技术已不再使用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系三元创投受让唐山三元股权时遗留,本次对于该无形资产按零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