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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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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于2017年6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个人简历详见附件1。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个人简历详见附件2。

独立董事就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2017年6月30日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1:

高劲松,男,1968年生,民盟,博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3年在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学习并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至1999年在长春光机所第九研究室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1999年至2002年在长春光机所技术光学室任副主任,期间2002年晋升为研究员;2002年至2008年任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并于2005年在职获得理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任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科院光学系统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2006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防科技进步二等奖、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等奖项6项,获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2016年获批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2016年至今任民盟吉林省常委,中国光学学会光学薄膜委员会委员,中国宇航学会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培养学生20余名,发表论文100余篇,授权专利20余项。高劲松先生现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附件2:

郑立功,男,1969年生,博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光学专业,获理学博士学位。1992年至1998年在吉林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任助理经济师、助理研究员、副主任科员;2003年至2015年在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2007年任副主任,2008年12月起兼任中科院光学系统先进光学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15年-2017年,任长春光机所工程科研管理处处长。郑立功先生现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高劲松先生为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高劲松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高劲松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岗位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劲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高劲松,男,1968年生,民盟,博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3年在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学习并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至1999年在长春光机所第九研究室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1999年至2002年在长春光机所技术光学室任副主任,期间2002年晋升为研究员;2002年至2008年任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并于2005年在职获得理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任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科院光学系统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2006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防科技进步二等奖、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等奖项6项,获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2016年获批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2016年至今任民盟吉林省常委,中国光学学会光学薄膜委员会委员,中国宇航学会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培养学生20余名,发表论文100余篇,授权专利20余项。高劲松先生现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任郑立功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郑立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岗位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郑立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40,000,000股。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7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7年7月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7年7月7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七、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240,000,000股摊薄计算,2016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2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咨询联系人:周健

咨询电话:0431-86176789

传 真:0431-86176788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郑立功,男,1969年生,博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光学专业,获理学博士学位。1992年至1998年在吉林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任助理经济师、助理研究员、副主任科员;2003年至2015年在长春光机所光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2007年任副主任,2008年12月起兼任中科院光学系统先进光学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15年-2017年,任长春光机所工程科研管理处处长。郑立功先生现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