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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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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98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景华先生的通知:继2017年6月19日景华先生与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海波、王伟分别签署了《民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后,景华先生于2017年6月27日与刘水平签署了《民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由景华先生作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授权代表、决定方。2017年6月27日至6月28日,景华先生将其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昌盛八号基金”)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5,857,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景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卞卫刚、王伟、刘水平、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民盛景融1号基金”,景华与王海波同为民盛景融1号基金的最终基金份额享有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景华先生及部分一致行动人(包括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和王丽丽)、昌盛八号基金、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润泽2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71,504股,占公司总股本13.815%(景华先生系昌盛八号基金、润泽 2 号基金项下份额最终享有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1)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后,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伟、王海波和刘水平)、润泽2号基金、民盛景融1号基金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71,504股,占公司总股本13.815%,所持公司股份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注1:景华与王海波于2017年6月19日签署《民盛金科一致行动协议》,同时景华与王海波共同作为《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基金份额享有人。

三、承诺履行的情况

1、景华先生在因昌盛八号基金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为避免清算过程造成对二级市场的影响,进行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转让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前,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了郑重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承接的民盛金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目前关于5%以上股东的减持规定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新的减持规定条件下,不擅自违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景华先生因昌盛八号基金即将到期,为避免清算过程造成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了上述一致行动人间的股份承接,因此不会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减变动。经本次股份承接,昌盛八号基金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

2、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伟、王海波、刘水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内容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99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的议案》。根据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安排,公司向交易对手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房产”)转让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小贷”)14%股权;经双方协商同意,前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500万元整;东南房产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41号《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积极实施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相关工作,本次交易双方已按照2017年4月11日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有关条款,完成了转让标的物交割手续。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东南房产支付的第一次交易款1,700万元整。

2017年5月19日,公司已与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解除了宏润小贷14%股权(5600万元)质押登记的手续,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诸市监)股质登记注字(2017)第026号《股权出资注销登记通知书》。

2017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交易对手东南房产支付的本次交易剩余价款6,800万元整。至此,公司已全部收到本次交易的价款总计8,500万元整。

2017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了《省金融办关于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主发起人的批复》(浙金融办核[2017]23号),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宏润小贷14%股权转让给东南房产。2017年6月28日,公司与东南房产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宏润小贷14%股权的过户登记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宏润小贷的新营业执照以及出具了《变更登记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