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17-010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3日(周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锡达路258号101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1,68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1,68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6%。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6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2222%;反对票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77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7)第386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作补充与修订,形成上市后使用的《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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