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楼董事会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乔鲁予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59,863,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06,047,200股的42.86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4,182,01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306,047,200股的37.838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5,681,8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306,047,200股的5.0291%。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5,681,9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306,047,200股的5.029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此议案关联股东,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所合计持有的494,181,914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此议案关联股东,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所合计持有的494,181,914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1,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安喜、黄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