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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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7-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7-23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9日,本公司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以下简称“攀商行内江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额度和风险敞口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同时,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实际的经营及资金需求,协助其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上述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此次对金鸿曲轴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17年6月27日,金鸿曲轴与攀商行内江分行签署了《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779011S1B000037),即攀商行内江分行向金鸿曲轴提供授信,授信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人民币。该授信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依据《授信合同》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的最晚到期日不得超出上述授信期限。

2017年7月4日,本公司与攀商行内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79011S1B000037-1)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金鸿曲轴的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7、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8、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9、资产及经营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77,562.43万元,负债总额47,853.59万元,净资产29,708.8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1.70%;营业收入53,701.98万元,利润总额6,732.06万元,净利润5,462.32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75,716.41万元,负债总额44,577.88万元,净资产31,138.5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87%;营业收入16,599.47万元,利润总额1,673.55万元,净利润1,429.69万元。该部分数据未经审计。

10、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抵押物的总价值为82,596,083.12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玖万陆仟零捌拾叁元壹角贰分),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

三、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期限及最高额

保证人(本公司)为债务人(金鸿曲轴)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5日(与授信期限一致)止,依《授信合同》而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含贷款及风险敞口)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及保证范围的其他债务金额之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依据授信方式不同,根据《授信合同》项下签订的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任一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任一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清偿之日起两年;

(4)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其进一步推进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金鸿曲轴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公司对金鸿曲轴的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200万美元及16,900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1.92%。其中,本公司对金鸿曲轴的实际担保额为13,200万元(含本次担保额);因历史原因,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本金为200万美元及3,7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