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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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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7-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15日

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发行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15日兑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述

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国金01,代码:125953。

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及利率: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15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8年7月15日,如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计息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0%。

3、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4日。

4、付息日:2017年7月15日。

5、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7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金01"次级债券持有人。

三、本次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国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或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至发行人。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吴韩

联系电话:028-62109753、86690136

邮政编码:610015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5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15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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