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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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67,786,027.14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8,996,205.11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1月8日为10,573,207.74元);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57号601室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53”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6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鹰潭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67,786,027.1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67,786,027.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

3.公司有权要求对张琦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57号601室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