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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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连红主持,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朱秀林、周俊、成荣光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署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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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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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3,504,015股;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周海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4,702,766股、刘连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3,321,485股、龚新度,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511,146股、戴敏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1,381,160股、闵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552,640股,以上关联股东对议案1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亮先生 胡罗曼女士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