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7-033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7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51号《应诉通知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周任航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21。

2.申请人周任航于2013年7月12日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其投资损失965,426.81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经过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昆民五初字第42号)。法院认定2010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投资者周任航的证券交易行为均发生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其投资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周任航的全部诉讼请求。周任航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4年12月24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2014)昆明五初自第4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过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96号)。法院认为周任航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周任航的上诉,维持原判。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2014年12月11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76、2015-005、2015-072。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17年7月17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5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实在2010年3月18日公告后,因2013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等责任人就公司欺诈发行作出了行政处罚,所以,在周任航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国证监会上述立案调查不涉及公司欺诈发行事项的情况下,周任航对中国证监会上述立案调查涉及了公司欺诈发行这一事项提出的异议,难以成立。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事实在2010年3月18日公告后,周任航对公司所披露的公司信息应当警惕,其投资行为也应当谨慎。在周任航决定继续对涉诉股票投资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2010年3月18日之后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的变化并不当然影响该日作为涉诉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而且,在不能否定2010年3月18日属于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情况下,是否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区分揭露日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任航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任航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周任航的再审申请,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