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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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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55号)。现公司结合问询函的内容,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停牌进展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进行了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北京均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纯悦”),分别认购勤上集团25.50%的出资额。

2017年6月24日,勤上集团和公司收到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代理律师发送的《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显示由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电子邮件,该协议约定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勤上集团股东会及董事会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扩大双方所能支配的勤上集团表决权数量,以实现对勤上集团的控制权;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北京均远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据此认为其已共同持有勤上集团51%的股权,并认为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公司相关核查情况

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均远于2017年6月23日进行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与上述代理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存在不符;另外,在勤上集团增资扩股后,南京纯悦分别于2017年6月6日和2017年7月4日进行了两次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同时向勤上集团和勤上集团原始股东核实了解到如下相关事项:

1、2017年5月1日,勤上集团与深圳德基伟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基伟业”)签订《最高额授信协议》(协议编号:最高额授字【2017】第XY025168号),双方约定德基伟业向勤上集团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借款金额人民币陆亿元整;德基伟业可通过自身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或直接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

2、2017年5月12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与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签订了《战略合作协协议》,该协议约定勤上集团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1,766,530.00元,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各以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认购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并分别获得勤上集团25.5%的股权,其中人民币211,238,470.00元作为勤上集团的资本公积;勤上集团设立董事会,原股东李旭亮、温琦各占一名董事席位,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占一名董事席位。

3、2017年5月12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与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签署了《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约定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足应缴出资金额。

4、2017年5月20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与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及德基伟业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即时回购权和要约回购权。其中即时回购权规定,在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履行完毕对德基伟业的相关合同义务(指本条第1款所述《最高额授信协议》,除此之外,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未与德基伟业签订其他任何合同、协议)后,李旭亮、温琦可以在该协议签署六个月后的任一时间即时回购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持有的勤上集团股权,回购金额为初始投资金额。

5、2017年5月16日,勤上集团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6、2017年6月24日,勤上集团和公司收到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代理律师发送的《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显示由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该协议约定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勤上集团股东会及董事会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扩大双方所能支配的勤上集团表决权数量,以实现对勤上集团的控制权;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北京均远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据此认为其已共同持有勤上集团51%的股权,并认为勤上集团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7、经向勤上集团核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截至出资期限届满均未缴付任何出资。2017年7月1日,勤上集团分别向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发送《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函》催缴,限期在2017年7月5日前缴足应缴出资金额,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仍未缴付出资。

8、勤上集团原股东说明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股权出资资金实质就是勤上集团与德基伟业签署的《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勤上集团向德基伟业支付约定借款利息后,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即可向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回购股权,因此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投资性质明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各方于2017年5月12日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和《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时,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并未要求其要参与勤上集团的经营管理,取得勤上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当时也并未告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当时也并不知晓,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双方已签订或将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谋求取得勤上集团的控制权。

9、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上述文件资料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均远和德基伟业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杨俊;《股权回购协议》签署页中北京均远和德基伟业的授权签字人均为蔡全骏,南京纯悦的授权签字人和《最高额授信协议》中德基伟业的收件人均为李涛,推断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和德基伟业这三家企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和关联。

二、公司聘请的相关法律顾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综合分析和结论意见

1、投资意图和目的分析。经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核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作为投资方在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前并未要求对勤上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也没有要求勤上集团提供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文件资料,相关各方在《战略合作协协议》和《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按1:1的比例认缴增资出资,没有任何客观评估依据,这不符合一般投资的理念和程序。其次,《战略合作协协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股权回购协议》几乎在同一时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时间较短,仅有六个月,且回购条件仅是履行完毕《最高额授信协议》的还本付息义务,回购金额为初始投资金额。再次,根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仅委派一名董事,且在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时并未告知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其签订或将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因此,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勤上集团及其股东李旭亮、温琦签署《战略合作协协议》等文件均非以出让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权为目的;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同意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增资入股的主要目的和本意只是为了解决资金需要,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签订《关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谋求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权并故意隐瞒的行为已违背了双方的一致意愿,并超出了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的设想,勤上集团股东李旭亮、温琦对此存在重大误解。

2、出资及表决权分析。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2017年6月30日出资届满前并未缴付出资,经勤上集团发函催缴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已构成出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及法律精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不能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其表决权应当与其出资相对应,在构成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该两名股东不应当享有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表决权。据此,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在其逾期未出资,不享有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不能实现对勤上集团的实际控制权,更无法实现对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3、法律认定分析。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际控制人要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因此实际控制人应当是一种实际存在状态,而不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根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核查事实,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没有参与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形成实际支配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的既有权力和事实状态,结合本条第2款分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北京均远和南京纯悦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没有拥有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战略合作协议》效力分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所核查事实以及上述分析,认为上述《战略合作协议》效力存在争议,法律顾问认为勤上集团及其原始股东李旭亮、温琦可以采取协商或法律手段解除该《战略合作协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结论意见: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李旭亮和温琦。

三、公司结论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第一条第5、6、7项规定,结合勤上集团及其原股东核实了解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相关法律意见,公司亦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李旭亮和温琦。

四、其他事项

勤上集团表示,已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除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未出资股东股东资格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表示,正在积极寻求战略合作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解决相关的股票质押风险。

公司将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