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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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8,882,56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预计负债为8,882,566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17年度当期损益8,882,566元。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02执126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六盘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2民初161号],六盘水市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产投”)、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水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案件的起诉、一审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41号和临2016-074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六盘水市中院调查,被执行人首黔公司无动产和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根据(2016)黔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本公司、首钢产投和首钢水钢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首黔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本公司、首钢产投和首钢水钢价值8,882,566元及利息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8,882,566元。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预计负债为8,882,566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17年度当期损益8,882,566元。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02执126号之二]。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