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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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2017-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4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7,200 万元(三被告赔偿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7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豫01民初字第4034号。

1、有关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一:梁晓东

原告二:徐祥圣

被告一:刘洁

被告二: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华森”)

被告三: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2、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概要

根据民事起诉状,二原告(梁晓东、徐祥圣)与第二被告安阳华森等四人签订股东协议,约定投资成立河南万森超声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森公司”)。 2012年第一被告承诺在不经第二被告安阳华森及股东、万森公司及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他人转让、出售专利技术,也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合作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案专利技术。2016年,原告发现第一、二被告隐瞒真实情况,将上述专利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被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第三被告停止使用28项专利技术。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0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判断及应诉计划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实质为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益纠纷,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已在法定程序下依照相关协议完成了专利款项支付与专利权人变更手续,相关专利深度研发和产业化推进工作正在推进中,该案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工作不受影响。公司拟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并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字第4034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