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15:00至2017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348,271,0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702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342,725,1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09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54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93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15,669,0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06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2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2,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2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66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6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2,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6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补充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同意11,062,3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0.6000%;反对 4,604,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9.3879%;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2,3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0.6000%;反对4,604,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9.3879%;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2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同意11,062,3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0.6000%;反对 4,604,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9.3879%;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2,3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0.6000%;反对4,604,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9.3879%;弃权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惠忠 牛金钢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