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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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17-04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雄极光”)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且增加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9.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8,543.9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556.10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3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7]G1700036015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涉及“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原规划实施主体为三雄极光,实施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1号,该地块目前尚处于规划阶段,尚未开工建设。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内容包括:1、增加全资子公司肇庆三雄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三雄”)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2、增加肇庆三雄所在地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59号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3、增加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

除前述变更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肇庆三雄拟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募集资金进行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基地建设和生产设备及技术投入,项目资金由公司前期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绣支行设立的“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支出,银行账号为:06301664000000067。

三、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一)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各子公司和生产基地在产品类别方面各有侧重,肇庆三雄是公司主要的光源、支架等生产基地,为LED智能产品提供配套服务。为发挥各基地的优势与特长,避免重复建设,故增加肇庆三雄为“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1、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59号为肇庆三雄生产经营所在地,肇庆三雄新增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其相关建设和投入将在该地点实施。

2、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为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也是公司生产基地之一,有现有厂房可供规划使用,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1号厂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新增该基地作为实施地点可以加快公司“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速度。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LED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智能产品的上市速度,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关于新增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1、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三雄极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方式,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3、广发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