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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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1证券简称:农产品公告编号:2017-6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6日下午15:00至2017 年8月7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8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6日下午15:00至2017 年8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颖女士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1,088,021,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64.1157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579,39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4.14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08,62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29.972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88,021,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

反对的股份数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097,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8%;

反对的股份数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2%;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88,02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096,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088,02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096,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霞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7-6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7日下午3:30在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王道海先生请假,委托曹宇女士出席并代为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宇女士主持,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曹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曹宇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曹宇女士,196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法律硕士。曾任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深圳市纪委第二案件检查室主任科员、案件管理处副处级纪检员、市委驻深单位纪工委副书记、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副书记、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副组长。现任公司纪委书记。

曹宇女士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曹宇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

曹宇女士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或《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曹宇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任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存在关联关系。曹宇女士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曹宇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曹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