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的公告

2017-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6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通知,华虹电子已于2017年7月28日完成以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于8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根据《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华虹电子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发行,债券期限为3年。本次可交换债券拟向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华虹电子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登记工作已于2017年8月9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5亿元,票面利率为1%。

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期限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摘牌前一个交易日止。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关于华虹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6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6.50元/股至9.50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华虹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7,172,697股,累计增持金额为50,423,163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00.85%。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本次增持前,华虹电子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708,068,73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

(二)前十二个月内的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华虹电子自2016年3月9日起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26元/股至36元/股的价格区间内(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7.37元/股至10.23元/股),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华虹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9,812,000股(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增持数量已按送股比例调整),累计增持金额为85,221,178.00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70.44%。华虹电子已完成该次增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基于对公司基本面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股价未能合理反应公司投资价值,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6.50元/股至9.50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由控股股东自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在本次增持计划期间,华虹电子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7,172,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累计增持金额50,423,163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00.8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6月2日、6月3日、7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华虹电子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15,241,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4%。

四、增持主体的承诺

华虹电子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计划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和上交所《增持指引》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以直接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增持的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