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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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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12山鹰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17-064

债券简称:12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12山鹰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22日

由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8月22日发行的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2日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山鹰债。

3、债券代码:122181。

4、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8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8月22日。

9、利息登记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8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10、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

3、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21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山鹰债”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2山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0元,扣税后QFII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7.5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山鹰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山鹰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3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6楼F座

法定代表人:吴明武

联系人:杨昊悦

电话:021-62376587

传真:021-62376799

邮编:200336

2、主承销商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陈志利、张立新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