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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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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17-029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 涉案金额: 12,158.77万元及相应利息

●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京02民初1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信息如下:

原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告、公司、农发种业”)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赵俊锋;被告三:宋全启。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与理由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概述

2015年10月,原告完成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农化”)6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被告一承诺河南农化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当年以及以后2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33.68万元、7366.37万元和7472.78万元,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时,被告一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补偿。

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与三被告及河南农化签订《关于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于2016年10月20日与被告三签订了《关于向农发种业质押股票及执行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追加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农发种业760.70万股股份、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农发种业46.01万股股份、被告三以其持有的农发种业1,519.46万股股份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州重机”)800万股股份,为被告一承诺的河南农化2016年度、2017年度盈利补偿及其他责任提供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与理由

河南农化2016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以现金支付给原告121,587,661.31元业绩补偿款。据此,原告向被告一发出《业绩补偿款催收函》,被告一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并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121,587,661.31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此外,依据河南农化2017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河南农化预计无法实现被告一(郭文江)承诺的2017年度扣非净利润,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向法院申请判令被告一(郭文江)向原告给付预计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被告二(赵俊锋)、被告三(宋全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裁定对三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查封冻结了相应资产。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承诺方及担保方进行积极沟通,全力推进2016年业绩补偿款的回收。公司将根据诉讼以及业绩补偿款回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17-030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7]豫07民初129号)。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信息如下: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简称“原告、河南农化”)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与理由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署《还款协议书》、《承诺函》等债务承担文件,约定由被告一承担第三方所欠原告的共计2279.10万元债务;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以及本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各方确认就上述债务被告一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足额偿还给原告,被告二以其所持有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5)2,717,778股股份对该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与原告签署了《股票质押协议》。

从签署《还款协议》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给原告任何欠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791,000 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裁定对二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