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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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51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8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8月21日15:00至2017年8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德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152,60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52,292,3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5.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1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60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52,3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2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95%;反对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粮生化继续为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和中粮安徽生化(香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52,3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7%;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李维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