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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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2017-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中银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富享”)的投资者更全面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转型情况,现发布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转型议案补充“调整基金销售费率”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对中银富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赎回费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后: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补充公告》与《公告》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补充公告》未尽事宜,仍按《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咨询。

2、本《补充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5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163825;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9月24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自2015年9月30日开始至2017年9月29日到期。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赎回等事宜。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现对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操作的相关安排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该到期日为互利 A的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同时将对互利A和互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A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A和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二)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第一个工作日(2017年10月9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互利A 和互利B 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2017年10月10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互利B 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2日。

(三)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公司将陆续发布关于本基金第二个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进行咨询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本基金将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或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投票表决审议《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表决通过,则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内容对本基金实施转型,届时若以上公告内容有变化,则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发布的具体公告为准。具体安排详见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公告及届时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