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7-11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保证金比例为50%,期限壹年,公司及卓朗科技法定代表人张坤宇先生为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宇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云计算技术、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互联网、物联网、传感网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卓朗科技资产总计1,272,251,258.09元,负债合计701,737,950.03元,2016年营业收入为751,517,194.55元,2016年净利润为72,252,421.17元,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卓朗科技资产总计为1,448,605,900.54元,负债合计为839,053,497.26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131,256,664.28元,2017年1-6月净利润为35,988,755.73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担保方式:公司及卓朗科技法定代表人张坤宇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卓朗科技向金融机构借款为日常经营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担保在该议案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59.12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3.48%,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公告编号:临2017-116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卓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松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守德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80%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年7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截止目前,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收购卓朗科技80%股权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卓朗科技取得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临2017-109号公告。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经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卓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第一期价款37,935.32万元,向天津松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守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44,774.48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已经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三、中介结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问题,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现金来源于自筹资金。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天津松江不构成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