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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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经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邦辉先生提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新增两个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5号新研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6,647,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0%。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564,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2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493,62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356,573,5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73,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6,564,0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9,500股,反对73,300股,弃权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19,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8444%;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猪养殖产业及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356,641,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5,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猪养殖产业及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6,564,0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7,800股,反对5,000股,弃权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8,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88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356,641,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5,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6,564,0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7,800股,反对5,000股,弃权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88,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88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7]第193号《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