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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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9日-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81,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01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54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20.2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3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95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34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7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7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563,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6%;反对3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573%;反对3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563,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6%;反对3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573%;反对3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彧、蒋尧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