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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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7-04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501号公司综合楼4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计8人、代表股份325,795,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7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25,66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5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董事李雁北、余霄,独立董事邱洪生、李平、金锦萍、于革刚因事不能参加;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崔龙、白传军因事不能参加;

3、 董事会秘书孙继兵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吕丹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