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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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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7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8,784,028.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95号,法定代表人姜怀;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起诉状》,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传票,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2015年授字第436号),授信额度为贰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其中被告一贷款额度为壹亿元整,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2015年授字第436-3号),明确原被告之间贷款壹亿元整额度项下具体种类为信用证及项下融资额度壹亿元。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2015年保字第436-3号)为《授信额度协议》(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2015年授字第436-3号)债权的实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编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2016年信用证字第003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编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2016年信用证字第004号),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分别为人民币45,000,000.00元、55,000,000.00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分别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9日止,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利息标准为7.2%。2016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两笔贷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45,000,000.00元、55,000,000.00元,扣除保证金及已偿还借款,被告一就两笔信用证业务尚欠原告72,841,159.79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2,841,159.79元,利息按照年10.8%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5,942,868.73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

2、判令被告二就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