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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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4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树脂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作出:责令金路树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金路树脂公司二0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亿二千一百四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零二十一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研究决定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详见公司公告)。

近日,金路树脂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4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金路树脂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金路树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如下:

现查明,金路树脂公司在2016年销售PVC过程中,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金路树脂公司实施了上述价格垄断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金路树脂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处以二0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亿二千一百四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零二十一万四千元。

金路树脂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7%,净利润的17.59%,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