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本项目分为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两部分组成,项目总投资预计约4.8亿元。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总建设规模800吨/日,预计投资约4亿元,其中一期建设规模400吨/日,预计投资2.9亿元;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部分建设规模为670吨/日,共10个垃圾中转站并配套收集运输设备车辆,预计投资约0.8亿元。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30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政府部门审批进度不及预期、建设工期延误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生活垃圾热值变化;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光股份”)于2017年10月9日与中共乐平市委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政府方”)签署了《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合同》。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相关主体情况

1、甲方(政府方):中共乐平市委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乐平市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

2、乙方(社会资本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

(二)项目背景

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减少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乐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完善市政环保、公用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乐平市“美丽乡村”建设。乐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选择乙方作为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由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甲方作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限内乙方独家拥有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收集运输乐平市境内所有乡镇的生活垃圾,独家处理乐平市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甲方支付的垃圾收运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补贴费。

(三)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本项目分为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两部分组成,项目总投资预计约4.8亿元。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总建设规模800吨/日,预计投资约4亿元,其中一期建设规模400吨/日,预计投资2.9亿元;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部分建设规模为670吨/日,共10个垃圾中转站并配套收集运输设备车辆,预计投资约0.8亿元。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在乐平市境内注册设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司和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在乐平市独家拥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即:

(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2)向甲方提供乐平市境内所有乡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收运服务费;

(3)处理乐平市境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5)行使和享有PPP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3、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含建设期)。建设期为2年,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自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试运营开始日起28年。

4、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移交

乙方将在合作期限结束后向甲方无偿移交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施设备、备品备件、车辆、装置以及各种设计和管理、保险等文件)和无形资产(包括本项目项目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及已提取尚未使用的设备设施重置摊销费。

5、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本合同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双方主要的声明与条件

(一)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及项目公司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

1、甲方向项目公司移交本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相关工程量及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

2、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且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要求。

3、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需甲方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

4、保证项目公司享受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及乐平市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垃圾焚烧发电等各项优惠政策。

5、甲方承诺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甲方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为项目公司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对乐平市有权减免的税费依法减免。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垃圾收运服务费价格及费用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和垃圾收运服务费。

(二)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

1、乙方为本项目依法注册设立的项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纳税地均为乐平市,并保证及时足额的投入项目总投资30%的自有资本金,及时完成本项融资,保证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足够资金。

2、项目公司应承接甲方移交的本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相关工程量及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后,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具备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4、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遵守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四、合同签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光股份已建立起垃圾焚烧发电全产业链平台,完全具备投资、建设、运营垃圾发电项目的能力和资源。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促进公司固废业务跨区域发展,增加公司固废业务处理规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同时为公司后续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经验,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政府部门审批进度不及预期、建设工期延误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生活垃圾热值变化;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因公司暂未设立实施该PPP合同的项目公司,公司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根据项目公司设立情况及实施建设相关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475证券简称:华光股份公告编号:2017-05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9月12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9,392,2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939,221.1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有: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

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15楼1511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万红霞

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