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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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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8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二审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共计:246,126,214.0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执846号、(2017)闽02执811号、(2017)闽02执84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8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友邦”)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672.72万元,并要求崔峰、丁秀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建龙、曹慧锦以8,79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号公告。

2017年5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安阳友邦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56”号公告。

2.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扬”)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850.69万元,并要求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林细顺、刘聪珠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樟、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河、曾美波持有的湖南盛扬全部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号公告。

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湖南盛扬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80”号公告。

3.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天力同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力同晖”)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479.43万元,并要求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天力同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80”号公告。

4.2014年10月13日,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佳禾”)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三重)支付拖欠货款4,713,370元及资金占用费1,634,066元,并要求厦工三重支付场地占用费516,000元。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安阳友邦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安阳友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安阳友邦向公司支付货款82,334,862.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9月12日为14,392,317.55元,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强制安阳友邦立即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对安阳友邦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王建龙、曹慧锦的保证责任以8,790万元为限)。

4.本案件执行申请费由安阳友邦、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公司与湖南盛扬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湖南盛扬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湖南盛扬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75,723,012.62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9日为22,783,899.50元,之后以75,723,012.6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财产保全费5,000元。

2.强制林细顺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上述债权。

3. 强制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上述债权。

4.强制林宗河、曾美波提供的质押股权即其分别持有的湖南盛扬400万元、1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4,064万元、1,016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上述债权。

5. 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对湖南盛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件执行费由湖南盛扬、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林细顺共同负担,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公司与北京天力同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北京天力同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北京天力同晖向公司支付货款85,160,787.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60,787.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强制北京天力同晖立即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对北京天力同晖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件执行申请费由北京天力同晖、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四)2017年8月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三明佳禾与厦工三重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4)三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三明佳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5MW未立车成型坯34台、3.0MW未立车成型坯6台,以及1.5MW、2.0MW、3.0MW下料件(具体数量以2013年3月30日双方盘点数量并扣除制作3台2.0MW使用的部分下料件)交付给厦工三重。

2.厦工三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三明佳禾报酬2,907,55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金额4,349,3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3月3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以金额3,998,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金额3,407,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8日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以金额2,907,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

3. 若厦工三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件受理费59,844元,鉴定费9,039元,合计68,883元,由三明佳禾负担5,320元,厦工三重负担63,563元。

厦工三重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