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上述的基本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第三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六盘水中院作出的(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上诉人国内信用证1000万到期后垫款的利息,已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上诉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上诉人”)、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上诉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被上诉人、第三被上诉人和第四被上诉人均为第一被上诉人股东,其中,第三被上诉人持有第一被上诉人25%股权。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全和一审判决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10月11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二、本次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不支持原告对1000万元国内信用证垫款后的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利息金额为634,375.00元)的判决;
2.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以上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