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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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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77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8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62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189,151,749.9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9,151,749.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8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8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付罚息,并以此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付利息、罚息的复利);

(三)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

(四)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不超过人民币1,1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500,000股的股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不超过人民币1,120,000,000元范围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3,43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将承担275,590,180.73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如公司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