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

2017-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7-071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公司”)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融资期限为5年。

●2017年4月11日,蚌埠公司与苏银融资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融资期限为5年。详见本公司2017年4月13日《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临2017-031号)。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公司与苏银金融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据此,苏银金融同意支付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受让蚌埠公司现有超薄玻璃生产线部分机器设备作为租赁物并回租给蚌埠公司使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于苏银金融,蚌埠公司有权使用租赁物。租赁期满后,蚌埠公司付清全部租金、手续费及名义货价和其他一切费用,苏银金融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蚌埠公司。

上述融资租赁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会董事9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21-22楼

法定代表人:夏平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9022591N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租赁物:蚌埠公司超薄玻璃生产线部分设备

2. 类别:固定资产

3. 资产价值: 截止2016年11月30日租赁物账面净值为人民币55,058,551.11元整。

(于2017年10月30日租赁物账面净值为人民币51,388,212.02元。本协议租赁物按照2016年11月30日账面净值列示。)

4. 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

四、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1. 租赁物的转让与受让

a)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支付价款受让乙方自有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应当在收到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规票据;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价格、规格、型号、数量等在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

b)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与乙方签订合同附件就租赁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c) 乙方确认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即为本合同的租赁物。

2. 租赁物的所有权

a) 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租赁物明细单项下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自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之日,转移至甲方。

b)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有权使用租赁物,但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c) 甲方对租赁物的完全所有权可以有效地对抗乙方的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自行行使对租赁物的留置权。

d) 租赁期满后,乙方在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手续费及名义货价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3. 租金、风险金、手续费及名义货价

a) 乙方按本合同所列附件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开具相应的合规票据给乙方。

计划起租日:2017年11月10日(实际起租日以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日为准)。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5年。

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6,760,990.00元。于租赁期内分10期支付。

(年租赁费率以央行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调整。如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调整,采用本金不变法,于次年一月一日同步调息。)

b) 风险金:人民币2,500,000.00元整。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风险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在风险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风险金用于冲抵最后部分租金。

c) 手续费:人民币1,250,000.00元整,支付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手续费为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为乙方持续提供咨询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的费用。

d) 名义货价:人民币1,000.00元整。由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

4. 转让价款的支付

a) 甲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转让协议生效、保证合同生效、收到协议约定的资料及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00元整:

b)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及支付的风险金及手续费后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45,000,000.00元整。

5.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a)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b)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租金调整函除外)。本合同修改、补充或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c) 本合同自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自行终止。

6. 保证担保

由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次融资租赁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蚌埠公司本次利用部分生产线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及优化负债结构,补充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不会影响蚌埠公司生产线的正常生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保证担保合同(法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