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7-151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7年11月10日,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鲁甸县太阳湖片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及绿道工程PPP项目的中标公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上述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总投资约为14.09亿元。该项目采购单位为鲁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工程的主要情况
1、采购单位:鲁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项目名称:鲁甸县太阳湖片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及绿道工程PPP项目
3、第一中标候选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总投资:约为14.09亿元(具体以实际中标金额为准)
5、项目合作期限:各子项目合作期限均为15年,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为13年。
6、工程地点:云南省鲁甸县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关于《鲁甸县太阳湖片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及绿道工程PPP项目》中标公示 。
三、对公司业绩影响
1、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4.88%,符合公司“大生态”主业的战略规划,完善公司生态环境业务的区域布局。如上述项目能够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2、上述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上述项目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由于上述项目目前尚处于中标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公司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进入项目正式合同签订阶段。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7-152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3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2日(周日)至2017年11月13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十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洪卫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910,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3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661,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71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4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封雅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文化旅游配套之土地竞拍及相关项目开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910,71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封雅婕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7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