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9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92)与《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3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15:00至2017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0人,代表股份452,800,7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6648%。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452,054,1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79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2人,代表股份746,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5人,代表股份95,528,6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99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452,791,57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19,41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04%;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451,776,61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1,024,16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504,451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9279%;反对1,024,16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2,791,57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19,41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04%;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2,791,57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19,41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04%;反对9,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