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555号东怡大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439,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8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29,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176%;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金欢律师、张瑞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2017年11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公司上市以来已连续多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经与该所沟通,决定不再续聘该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公司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以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85632412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子龙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进行的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其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2017 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次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