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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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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 2017-019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13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公司、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苏光朋在起诉书中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1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为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3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无效;将股权恢复至被告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被告1为境外主体,即墨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本案被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苏光朋当庭提交变更后的诉状,诉讼请求为:一、原告拥有被告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3%股权;二、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三、将股权变更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名下(经法庭当庭询问,原告苏光朋确定为变更至原告名下);四、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了一审判决((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光朋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无权实际享有青岛英派斯公司的股权,亦无权请求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其名下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2)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股权转让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业已履行完毕。

2017年6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上诉人拥有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3%股权,将股权变更至上诉人或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名下;3、被上述人有瑞公司与海南江恒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无效;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7年9月18日本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苏光朋当庭撤销了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即不再主张确认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关于本诉讼事项的披露内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1337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32万股或者0.39%的股权为苏光朋所有;

(三)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

(四)准许苏光朋撤回确认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将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光朋负担45元,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光朋负担45元,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为股东层面诉讼,预计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权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1337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