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6号”文核准,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发行价格每股11.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8,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合计人民币38,400,000.00元后,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69,6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1年2月24日划入公司银行账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58,947.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63,741,052.78元,其中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39,930,000.00元,超募资金人民币223,811,052.78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1】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上市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11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修改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发行保荐人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一支行,于2014年4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批复后更名。)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共同简称为“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部分主体为公司之相关子公司,为保持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接受主体、款项支付主体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每笔款项支付所对应项目投资成本的归集与确认,便于区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经公司与海通证券、开户行商议,相关合同各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连锁网点拓展项目”中杭州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创新门店的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杭州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持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接受主体、款项支付主体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每笔款项支付所对应项目投资成本的归集与确认,且区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便于海通证券的日常检查,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开设的募资金专户(帐号810060313018094001,新帐号376658361037)下,对应实施主体开设1个募集资金子专户:

杭州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帐号:362373668872,该子帐户仅用于以全资孙公司杭州浙海华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募投创新门店开设项目。

二、子专户均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附属帐户,仅供区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之用,不做任何其它用途,且每日余额均为零。

三、甲方应保证子公司提供开立帐户所需资料并配合履行本协议,三方对上述专户的监管权利、义务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