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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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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购买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7-079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购买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购买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思川先生计划自前述公告日起六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2017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刘思川先生购买公司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股份计划进展情况

1、购买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思川先生通过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创赢投资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刘思川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之子,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购买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3、购买时间:2017年11月23日。

4、购买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宗交易方式。

5、本次购买情况

刘思川先生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信托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份10,700,000股,购买价格为19.08元/股,购买完成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554,986股,占公司总股本1,440,000,000股的1.22%。

刘思川先生的配偶王欢女士于2017年11月23日以自身名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份1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购买价格为19.08元/股;其在本次购买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刘思川先生和王欢女士历次购买/增持(含本次通过信托计划购买)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本公告所述持股比例均按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及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刘思川先生直接持有及通过信托计划拥有公司权益的数量合计为17,554,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刘思川先生的配偶王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1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刘革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379,128,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33%。根据我国相关证券法规规定,上述三方均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截止本公告日,刘革新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为396,852,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6%。

二、后续计划

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的判断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条件下,刘思川先生将在未来继续通过信托计划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三、其他说明

1、刘思川先生本次购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购买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刘思川先生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计划购买股份期间及购买完成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刘思川先生本次购买的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7-080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本公司股东刘绥华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其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3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以下简称“本次减持”)。本次减持后,刘绥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1,999,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其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现将刘绥华先生本次减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减持后刘绥华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为4.9999951%,为了表述便利和统一,小数点后第五位按去尾原则处理。除此之外,本公告中其他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刘绥华先生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刘绥华先生于上市前承诺:自科伦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股票上市发行前已持有的科伦药业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同时,刘绥华先生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作为公司高管曾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刘绥华先生于2015年2月因年龄原因已辞去公司高管职务,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刘绥华先生在本次减持前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4、刘绥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完成后,刘绥华先生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1、刘绥华先生本次减持的相关资料;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3日